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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云国税流字[1994]22号颁布时间:1994-11-09

     1994年11月9日 云国税流字[1994]22号 红河、西双版纳、德宏、保山、文山、临沧、思茅地、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4]53号《关于进口种 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 照执行。   对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属于《通知》中所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仍按原 省税务局云税流字(1994)33号、50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 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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