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9日 云国税流字[1994]22号
红河、西双版纳、德宏、保山、文山、临沧、思茅地、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4]53号《关于进口种
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
照执行。
对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属于《通知》中所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仍按原
省税务局云税流字(1994)33号、50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
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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