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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增字[1995]7号颁布时间:1995-02-22

     1995年2月22日 云国税增字[1995]7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第五款“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 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 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铁路工 附业单位征免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工附业单位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单位,不包括 铁路多种经营企业、集体经济企业,对外联营、合营以及挂靠或承包、租赁等经营形 式的企业(成都铁路局昆明铁路分局和开远铁路分局,以及成都铁路局所属驻云南的 各工附业单位名单附后)。   二、铁路工附业单位内部供应收入和对外销售收入的划分   1.对内供应取得的收入是指铁路工附业单位为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铁路运 输生产、服务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昆明铁路分局和开远铁路分局所属工附业单位为成都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 铁路运输生产提供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2)昆明铁路分局和开远铁路分局所属工附业单位为成都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 提供修理、修配、工业性加工作业所取得的收入。   (3)昆明铁路分局和开远铁路分局所属工附业单位为成都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 供应材料所取得的收入。   (4)为解决铁路沿线职工生活需要,由各工附业单位为成都铁路局所属各铁路 沿线职工及内部其他单位提供服务的生活供应所取得的收入。   (5)成都铁路局所属驻云南各工附业单位为本局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 务所取得的收入。   2.对外销售收入是指铁路工附业单位除供应给成都铁路局内部单位以外,销售 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各铁路工附业单位向铁路多种经营单位和集体企业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取得的收入。   (2)昆明铁路分局和开远铁路分局以及成都铁路局所属驻云南各工附业单位向 所在成都铁路局内部单位以外的其他铁路局(含所属单位)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取 得的收入。   (3)各铁路工附业单位向铁路系统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取得的收入。   三、纳税地点   1.昆明铁路分局和开远铁路分局所属工附业单位及成都铁路局所属驻云南各工 附业单位应作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铁路工附业单位 如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昆明铁路分局所属昆明生活段在昆明站、昆明东站、曲靖站、宣威站、广通 站、元谋站及昆明市区的各生活供应点所取得的收入全部作为对外销售收入,在经营 所在地按1.5%的预征率领征增值税;昆明生活段设在昆明铁路分局所属各站段的 其他生活供应点及列车商店所取得的收入,作为对内供应收入。各生活供应点应按月 填报《铁路工附业单位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由昆明生活段汇总后按 季清算应纳增值税。   3.开远铁路分局所属开远生活段在开远站和昆明北站的生活供应点所取得的收 入作为对外销售收入,在经营所在地按1.5%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开远生活段设 在开远铁路分局所属其他各站段的生活供应点及列车商店所取得的收入作为对内供应 收入。各生活供应点应按月填报《铁路工附业单位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 表》,由开远生活段汇总后按季清算应纳增值税。   四、各铁路工附业单位应按月向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报送对内供应收入和对外销售 收入情况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必须在帐务上分别核算征免税收入,如不能准确提供 有关情况或财务上未分别核算征免税收入的,一律视同对外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征收 增值税。   对购进原材料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分摊外销和对内供应的,其可抵扣的 进项税额以同口径的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对外销售收入/(本期内部供应收入+本期对外销售 收入)×本期全部进项税额   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铁路工附业单位,其期初存货以认定为一以般纳 税人前一个月的库存金额确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抵扣,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接文后应及时对铁路工附业单位199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清理, 对各工附业单位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由所属铁路分局汇总后按6%的征收率计算补缴 税款;成都铁路局所属驻云南各工附业单位对外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在生产经营所在地 按6%的征收率计算补缴税款;对各工附业单位对内供应货物或提供劳务已征收了增 值税的应按实缴入库数额退还给纳税单位。   七、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昆明铁路分局和开远铁路分局及成都铁路局驻云南工附业单位名单:   一、昆明铁路分局工附业单位名单   1.昆明铁路分局机械工务厂   2.昆明铁路分局车轮厂   3.昆明铁路分局配件厂   4.昆明铁路分局电务工厂   5.昆明铁路分局材料厂   6.昆明铁路分局木材厂   7.昆明铁路分局采石事务所   8.昆明铁路分局印刷厂   9.昆明铁路分局昆明生活段及所属各站段生活供应点   二、开远铁路分局工附业单位名单   1.开远铁路分局开远材料厂   2.开远铁路分局蒙自配件厂   3.开远铁路分局蒙自雨过铺水泥厂   4.开远铁路分局开远生活段及所属各站段生活供应点   三、成都铁路局驻云南工附业单位   1.成都铁路局昆明机车修理工厂   2.成都铁路局昆明工程处水泥厂   3.成都铁路局昆明工程处预制件厂   4.成都铁路局昆明工程处砖厂   5.成都铁路局昆明工程处材料厂   6.成都铁路局昆明工程处机械化段   7.成都铁路昆明科学研究所 附件二:铁路工附业单位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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