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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商企业销售废旧包装物及边角余料等物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流字[1994]26号颁布时间:1994-11-30

     1994年11月30日 云国税流字[1994]26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反映,要求对工商企业销售的废旧包装物、边角 余料等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根据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增 值税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工商企业销售的废旧包装物、边角余料等物品应区别不 同情况,确定适用税率和划分征免增值税。   一、销售的废旧包装物属于随适用17%税率的货物购进的,按17%的税率征 税;随适用13%税率的货物购进的,按13%的税率征税;随免税货物购进的,免 征增值税。   二、销售的边角余料、残次品,属于生产适用17%税率的货物产生的,按17 %的税率征税;生产适用13%税率的货物产生的,按13%的税率征税;生产免税 货物产生的,免征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废旧包装物、边角余料等物品,适用6%的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销售的废旧包装物属于随免税货物购进的和生产免税货物产生的边角余料、 残次品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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