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的通知
云国税流字[1994]27号颁布时间:1994-12-01
1994年12月1日 云国税流字[1994]27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品的范围,保持税收政策的统一。经研究,现将我省农业产
品的具体范围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产品。具体包括:
(一)种植业产品
1.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红
薯、燕麦、其他豆类等等)以及经碾磨或脱壳加工的面粉、大米。
2.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以及经冷藏、晾晒、包装的蔬菜和菌类植物。
3.烟叶。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不包括复烤烟叶)。
4.茶叶。包括红毛茶、绿毛茶等各种毛茶。不包括精制茶。
5.园艺作物。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元干、葡萄干、柿饼、梨片等等)、
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等)、胡椒、花椒、咖啡豆和各种未取壳的
干果(如荚果、角果、栗栗等等)以及花卉等等。
6.药材。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以及经加工
的片、粉、丝、块、断等中药饮片。
7.油料作物。包括供提取食用和非食用植物油的各种油料植物,如油菜、菜子、
花生、红花、葵花、葵花子、蓖麻、芝麻、胡麻、茶子、桐子、橄榄、棕榈、橡胶籽
等等。
8.纤维作物,如棉花、籽棉、大麻、黄麻、萱麻、茴麻、亚麻、罗布麻、蕉麻、
剑麻等等。
9.糖料作物,如甘蔗、甜菜等等。
10.其他作物。指列举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
11.种植业作物副产品。指上列各种作物的副产品,如粮食作物的皮、壳、桔、
杆、茎、叶等等。
(二)养殖业和水产业产品
1.鱼、虾、蟹、鳖、贝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蛙类动物和藻类植物以
及经冷冻、冷藏和盐渍等防腐处理的产品。
2.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海带苗(种)等等。
3.干制的鱼、虾、蟹、贝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蛙类动物和藻类植物
(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干海带等等)以及贝壳、鱼骨等等。
4.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
5.天然蜂蜜。即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
6.猪、鸡、鸭等动物及肉产品(包括鲜肉、冷冻肉、盐渍肉、内脏等等。)。
7.蛋类产品。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皮蛋(松花蛋)、腌制的
蛋和干蛋黄等等。
(三)林业产品
1.原木
1.原竹
3.天然树脂。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
胶、虫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
4.其他林业产品。指列举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
榈衣、树枝、树叶、树皮、树苗、灌木、藤条等等。
(四)牧业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羊等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鲜肉、冷冻肉、盐渍肉、内脏等等。
3.鲜奶。包括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以及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鲜乳
汁。
4.动物生皮、生皮张。包括各种动物身上剥取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5.动物毛绒。指未经加工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羽毛和羽绒。
6.昆虫类幼物和其他产品,如动物的骨、壳、角、胆汁、血以及麝香、酥油等
等。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执行,如还需增列品名的,须报经
省国家税务局审定。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税务局云税流字(1994)0
0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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