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流字[1994]28号颁布时间:1994-12-02
1994年12月2日 云国税流字[1994]28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原省税务局下发的云税流字[1994]53号《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
业务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对1994年期初存货
所含税金一律不予抵扣”的规定执行中不利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为了鼓励和
促进小规模纳税人逐步转为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8
6号传真电报通知精神和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对今年年底以前经税务机关
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以批准执行一般纳税人政策之
前的一个月月末存货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遵照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