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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经营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

云国税增字[1995]6号颁布时间:1995-02-21

     1995年2月21日 云国税增字[1995]6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原省税务局云税流字[1994]32号文件规定,对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条 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且要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1994年度内暂由地、州(市) 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由于此规定期限已满,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有关规定条件并要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1995 年仍暂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地不得再层层下放审批权限。   二、各地在审批中要严格审核,认定后要加强管理。对过去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达 不到条件的,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今后各地在审批个体经营者为一般纳税人时,必须抄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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