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电力企业增值税统计表上报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流字[1994]30号颁布时间:1994-12-03
1994年12月3日 云国税流字[1994]30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原省税务局云税流字[1994]20号文件规定,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
供电局应按“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的要求,认真逐项进行填
写,统计表一式六份,经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认真审核盖章后,于次月
15日前退交企业一份,各自留一份,其余三份分别报送省、地税务局和昆明市税务
局各一份,昆明市税务局以此作为向省电力公司结算电力产品增值税的依据。目前,
据部分地区反映,由于统计表报送方法较为繁琐,不利于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全
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将统计表的报送方法作如下改进,请遵照执行。
一、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供电局应按“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
额统计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后(统计表一式四份)于次月15日前报送当地国税征
收机关。当地国税征收机关必须认真进行审核盖章后,于20日前退交企业二份,再
由发、供电企业直接上报省电力公司一份。省电力公司对收到的统计表应单独建立帐
册,届时作为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对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电力增值税的依据。
二、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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