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2日 云国税流字[1994]33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通知》中第2条、第3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产品,1994年1月1日
以后已按规定征收了增值税的,按企业实缴入库数额退还给纳税企业。
二、按《通知》第4条的规定,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
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可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中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对收购单位缴纳的
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未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中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经税务征收机关核
实后,可给予计算抵扣。
三、按《通知》中第5条的规定,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
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4年1月1日以后已按规定征收了增值税的,按企
业实缴入库数额退还给纳税企业,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达。
四、根据《通知》第6条的规定,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农用水泵和农用柴油机,
对已按17%的税率征收的增值税,按13%的税率结算税款,多征的可从以后应征
收的税款中抵扣;对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的农用水泵和农用柴油机,5月1日以后已
按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可按企业实缴入库数额退还给纳税企业。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在
划分水泵和柴油机是否按农机产品征免税时,应严格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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