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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流字[1994]35号颁布时间:1994-11-15

     1994年11月15日 云国税流字[1994]35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71号《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 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 《通知》中第六条关于“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款时,应对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 收入单独填开缴款书并注明收入内容”的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 实行“先征反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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