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15日 云国税流字[1994]35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71号《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
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
《通知》中第六条关于“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款时,应对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
收入单独填开缴款书并注明收入内容”的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
实行“先征反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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