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连续生产征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增字[1995]3号颁布时间:1995-01-16

     1995年1月16日 云国税增字[1995]3号 红河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红国税流字(1994)17号《关于农产品连续生产征税问题的请示》收 悉。鉴于企业用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连续生产的应税产品,在计算征收增值税时,其 自产的原材料无进项税额抵扣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企业用自产免税农 业产品连续加工生产的应税工业品(如茶叶连续生产企业、木材连续生产企业、蔗糖 连续生产企业等等),其生产所耗用的自产农产品,可分县(市)比照当地同类农产 品(同品种和等级)的市场平均收购价格由地州市国税局确定收购单价,按10%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对于企业外购的作为原材料的农业产品及其他货物,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增 值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