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连续生产征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增字[1995]3号颁布时间:1995-01-16
1995年1月16日 云国税增字[1995]3号
红河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红国税流字(1994)17号《关于农产品连续生产征税问题的请示》收
悉。鉴于企业用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连续生产的应税产品,在计算征收增值税时,其
自产的原材料无进项税额抵扣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企业用自产免税农
业产品连续加工生产的应税工业品(如茶叶连续生产企业、木材连续生产企业、蔗糖
连续生产企业等等),其生产所耗用的自产农产品,可分县(市)比照当地同类农产
品(同品种和等级)的市场平均收购价格由地州市国税局确定收购单价,按10%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对于企业外购的作为原材料的农业产品及其他货物,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增
值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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