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23日 云国税流字[1994]17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
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件“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行进货、自行
定价、自行销售,收入自行支配,只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交租金和利润或承包费
的租赁、承包形式,承租人或承包人即为纳税人;对不属于上述承租或承包形式的内
部承包,如仅承包收入、利润等指标,实行统一核算的,则承租人或承包人不属于纳
税人,而出租者和发包者为纳税人。本规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对“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5月1日后已缴纳了增值税的,按实缴入
库数额退还给纳税人。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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