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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流字[1994]17号颁布时间:1994-09-23

     1994年9月23日 云国税流字[1994]17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 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件“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行进货、自行 定价、自行销售,收入自行支配,只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交租金和利润或承包费 的租赁、承包形式,承租人或承包人即为纳税人;对不属于上述承租或承包形式的内 部承包,如仅承包收入、利润等指标,实行统一核算的,则承租人或承包人不属于纳 税人,而出租者和发包者为纳税人。本规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对“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5月1日后已缴纳了增值税的,按实缴入 库数额退还给纳税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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