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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字[1994]4号颁布时间:1994-08-04

     1994年8月4日 云国税发字[1994]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今年1-7月份已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云税流字[1994]42号通知 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不再补缴; 按本通知规定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已缴纳了增值税(营业税)的校办企业,由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入库数退还给企业。   二、各地对今年1-7月份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返还情况(户数、金 额等)要认真进行清理统计,并于8月底前分别将清理统计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三、各地对今年8月份以后按本通知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实际退税反 还情况(户数、金额等)应按月统计,并于次月20日前书面分别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和省地方税务局。   四、原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云税流字[1994]42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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