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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中企字[1994]12号颁布时间:1994-06-03

     1994年6月3日 云财中企字[1994]12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云南省电力工业局,云南省地方电力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8号《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统 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供(售)电企业代征的三峡基金按规定计交增值税后部分,仍按月汇交云南省 电力工业局统一清算、集中解缴中央金库。   本年代征三峡基金接文前已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由各缴 款单位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退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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