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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7]183号颁布时间:1997-06-19

     1997年6月19日 云国税发[1997]183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明电[1997]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情况 进行彻底清理,切实掌握各种面额专用发票需用数量。对千万元版,百万元版的专用 发票以及除正常需用量外剩余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要改版使用。   二、各地、州、市国税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大面额专用发票改版工作,确保这项 工作顺利进行和专用发票安全。改版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改版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 省局。这次改版的专用发票,改版费按每本1.00元计算,在上交省局的专用发票 工本管理费中扣除。   三、我省大面额专用发票改版的具体方法和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 995]033号、国税明电[1995]049号(附后)和国税明电[1996 ]045号文件(省国税局分别以云国税征字[1995]45号、省国税局199 5年10月17日内部传真电报和云国税征字[1996]42号文件转发各地)规 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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