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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云国税函[1997]222号颁布时间:1997-07-31

     1997年7月31日 云国税函[1997]222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 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对1994年版增值税 专用发票(即印有地、州、市简称的[94]030号和[94]066号专用发票) 进行认真清理,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尽量供应用户使用此版本专用发票,力争把作废 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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