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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7]31号颁布时间:1997-02-05

     1997年2月5日 云国税发[1997]31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 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以下简称收、发、存报表)省局 已按照总局要求印发各地。税务所(分局)填报时,按各种类(或代码)增值税专用 发票实际发生收到、发出、结存数(手工发票填到本,电脑发票填到份,下同)填报; 县(市)局填报时,除填本局机关收、发、存情况外,还必须填报所属各税务所(分 局)收、发、存情况(税务所[分局]不办理发票发售的例外);地、州、市局填报 时,同样除必须填报本局机关收、发、存情况外,还必须填报所属各县(市)局收、 发、存情况。收、发、存报表左下部“累计应交工本费”,各级国税机关填报时, 必须按专用发票收费规定标准和实际“发出数”(一般纳税人实际领购数)计算填报; “已交工本费”,按实际已经交给上一级国税机关的发票工本费填报;“结欠工本 费”,按累计欠交上一级国税机关的工本费填报。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各地、州、市局 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省局征管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报省局征管处)和《增值税期初 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报省局增值税处),各地、州、市局于每季度终了后2 0日内报省局。   四、《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各地、州、市局于每年度结束后20 日内报省局征管处。   五、临时性调查任务,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要求,及时将调查情况报上一级国税 机关。   六、各地、州、市局必须按各类统计报表规定要求填报内容和临时调查通知规定 内容及上报时间要求填报。报表通过邮局寄出的,以邮戳为准,以其他方式送达的, 以收到时间为准,迟报、漏报、不报或填写(计算)错误的,按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 考核扣分。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 (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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