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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销毁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7]292号颁布时间:1997-11-18

     1997年11月18日 云国税发[1997]292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 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省局已以云国税函[1997]222号转发 各地)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 发票(以下简称旧版专用发票)。现将销毁旧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出售给用户但尚未开具的旧版专用发票,由出售发票的国税机关监督用户 采用剪角方法核销。核销工作在1998年2月底前结束。   二、国税机关库存的旧版专用发票,要进行认真清理,分批文号、版面金额登记 数量、起止号码等,逐级办理缴销手续。税务分局(所)于1998年3月15日前 送缴县(市)国税局;县(市)国税局集中后于1998年3月底前送缴地、州、市 国税局。省局1998年4月份派员到各地、州、市局监销。   三、各级国税机关都要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对销毁的 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和经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实物完整无缺,责任清楚。 在运输旧版专用发票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押运,严防发生被盗或丢失事件,确保安 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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