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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划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8]192号颁布时间:1998-06-09

     1998年6月9日 云国税发[1998]192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试点以来,在各级 国税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在各试点企业的积极配合下,试点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对 有效防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起到了一定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 省将进一步扩大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范围,即从百万元版用票企业扩大至十万元 版用票企业。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职责划分问题明确 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局征管处负责制定全省防伪税控系统发展计划,并负责协调解决推行过程 中发生的有关业务问题;省局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硬件的配置、 省局金税卡发行以及软件的维护和制定、下发、解释软硬件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组织 全省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以及具体操作运行过程中的技术处理和售后服 务,确保防伪税控系统正常运行。今后,各地在推行运作过程中发生业务方面的问题 由征管处负责解决,发生技术及操作故障方面的问题由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解决。   二、各地、州、市局的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原则上比照省局的分工划分, 对已成立计算机信息中心的地、州、市,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发售、报税、认证四 个子系统的具体操作由信息中心负责,对尚未成立计算机信息中心的地、州、市,上 述四个子系统的具体操作暂由征管科负责。各地计算机信息中心一经成立,征管科应 将上述四个子系统的工作移交信息中心管理与省局分工对口。   三、鉴于县级局无信息中心这一内设机构,同时为方便企业办税,县、市(区) 局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一律由征管股负责。各县、市(区)局要配备责任心强,懂 计算机操作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征管部门其他人员也应以此为契机,加强对计算机 操作技能的学习和应用,尽快实现基层征管工作电子化。   四、各地、州、市、县(区)局必须做好防伪税控大面额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 工作,保证大面额专用发票有关数据及时、准确传递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核。结合我省 网络应用情况,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必须在每月17日前将上月辖区内企业采用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专用发票以及取得的采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专用发票 认证后的数据备份,交同级计财部门通过局域网(点对点)传送到地、州、市局信息 中心,未成立信息中心的地、州、市,传送到计财部门,再由地、州、市局信息中心 或计财部门通过交叉稽核系统前台接收汇总、转换数据格式后,于21日前通过计算 机广域网传送到省局信息中心,省局信息中心进行全省汇总后于24日前传送至国家 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进行交叉稽核。各级国税机关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 此项数据传递工作,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口考核内容。   五、本通知自接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 本通知为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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