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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项收费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税率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204号颁布时间:1996-06-26

     1996年6月26日 云地税发[1996]20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州反映: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 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 6号),我局以云地税发[1995]142号转发的规定,对不同时符合(营业税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应征收营业税。但适用税目 税率不太清楚,要求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通知如下:   对不同时符合《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两个条件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一律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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