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吉至禄劝送电线路工程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236号颁布时间:1996-08-08

     1996年8月8日 云地税发[1996]236号 昆明市、楚雄州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楚雄滇中电力实业总公司负责施工的110干伏普吉至禄劝送电线路工 程(以下简称普禄工程)已全面开工,由于该工程跨昆明、楚雄两州市所辖部分区、 县,根据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为有利于该工程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及 时足额征收入库。经研究,现对其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原云南省税务局云税流字(1994)13号文件规定,对跨州、市的 普禄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确定为:在西山区、富民县、禄劝县、武定县境内的线路工 程分段分别在各区、县缴纳,具体是:西山区段12公里,预算投资137.2万元; 富民县段33公里,预算投资398万元;禄劝县段7公里,预算投资50万元;武 定县段14公里,预算投资169万元。另外,在禄劝县内修建的变电站工程在工程 所在地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二、为便于对该工程应纳营业税进行征收管理,并保证工程顺利施工,请上述区、 县地方税务局指定一个具体的征收机关负责其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税款征收入库后 是否再在工程所跨乡、镇间进行分配,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普禄工程预计到1996年底竣工,各地在工程开工后可按上述投资额及工 程进度情况先预征部分税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再作清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