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11日 云地税发[1996]19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
96]26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单位或个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专门生产或销售的工厂、商场除外),不论是否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饮食行业经营许可证;也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
均应按“服务业--饮食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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