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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191号颁布时间:1996-06-11

     1996年6月11日 云地税发[1996]19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 96]26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单位或个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专门生产或销售的工厂、商场除外),不论是否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饮食行业经营许可证;也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 均应按“服务业--饮食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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