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云地税稽字[2000]4号颁布时间:2000-04-11

     2000年4月11日 云地税稽字[2000]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税稽函(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本《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规定行政处罚标准适用范围暂定为各级地方税 务局稽查局调查终结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确定为偷税的 案件。   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