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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作2000年非机动车车胎使用税完(免)税标志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1999]69号颁布时间:1999-12-03

     1999年12月3日 云地税征字[1999]6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恢复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后,各地在使用管理完税标志方面提出 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 手册及税票问题的通知》(云地税[1999]4号)文件精神,为保证2000年 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制作2000年非机动车车船使 用税完(免)税标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云地税[1999]4号第三条中“标志手册由省局统一设计,各地自 行制作”的规定,2000年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含自行车、人力 车、畜力车)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制作使用。    二、制作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应本着便于管理,防伪和节约成本 的原则,制作的标志样品报省局备案。   三、为了便于防伪和对制作厂家的管理,省局建议各地州市制作时,与昆明市官 渡区铝塑工艺品厂联系(电话:13908718026,联系人:魏成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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