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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航空运输总分支机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字[1995]016号颁布时间:1995-01-17

     1995年1月17日 云地税发字[1995]016号 昆明、昭通、思茅、保山、德宏、西双版纳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航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云南省航空运输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4]662号)中:“对于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按税法规定应在你省缴纳 营业税的,其纳税地点,可由你局视具体情况调整”的批复精神,为兼顾各地财政利 益,现对我省航空运输总分支机构缴纳营业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中国云南航空公司所属各航站应向当地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航空运输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航线收入统计表”统计的客、货、 行李等单程运输收入(从航站始发,由云南航空公司自己承运的)由云南航空公司 书面通知各航站。   二、鉴于当月“航线收入统计表”到次月才能完成统计的实际,为保证税款均衡 入库,各航站可按上月“航线收入统计表”统计的单程航线运输收入预交当月税款, 次月进行清算。   三、各航站从事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如航空地面服务收入、 饮食服务收入等仍按规定就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各地方税务局,各航站应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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