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8日 云地税一字[1994]0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
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工会疗养院的医疗劳务收入应严格按细则规定范围划分,单独记账,如与
其他收入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税。
二、对其他疗养院从事诊断、治疗、防疫等医疗服务、并经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正式批准、登记、接收检查、指导的,不视同其他医疗机构,但其取得的医疗劳务收
入(不包括与之有关的食宿收入)能够与其他收入划分清楚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其他
收入仍应照章征税。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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