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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1994]01号颁布时间:1994-08-08

     1994年8月8日 云地税一字[1994]0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 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工会疗养院的医疗劳务收入应严格按细则规定范围划分,单独记账,如与 其他收入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税。   二、对其他疗养院从事诊断、治疗、防疫等医疗服务、并经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正式批准、登记、接收检查、指导的,不视同其他医疗机构,但其取得的医疗劳务收 入(不包括与之有关的食宿收入)能够与其他收入划分清楚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其他 收入仍应照章征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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