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1994]03号颁布时间:1994-08-16
1994年8月16日 云地税一字[1994]0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后,各地在执行中
反映有一些政策不够清楚。为正确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加强营业税征收
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各项收费征税问题
为认真贯彻执行对各项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避免税款流失,保证营业税税款
及时足额征收入库,请各地按“附表”要求,对司法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事
业单位、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各项收费的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
清理检查,并将清理结果于9月10日前上报省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的收费,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实
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可不征收营业税(清理检查表附后)。
二、关于培训业务收入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举办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
农牧保险技术培训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及各类培训中心开展各类文化技术培训、业务
培训,举办学习班、讲座、学术报告及各类展览取得的收入,一律按“文化业--其他
文化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范围必须严格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三、关于游艺活动收入适用税率问题
各种游乐场所(包括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游览场所)开展的游艺、游乐活动取
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即:在县城以下农村、乡镇开展的,税
率为5%;在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游览场所、旅游渡假
区(村)、经济开发区开展的,税率为10%。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游览场所的门
票,展览及其他经营项目收入与游艺、游乐收入,在帐务上必须单独核算,凡不单独
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一律按娱乐业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车辆保管费征税问题
对车辆保管站(处)保管机动和非机车辆取得的保管费收入,一律按“服务业--仓
储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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