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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征字[1994]15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云地税征字[1994]15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转报盘龙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统一在昆 明纳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该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批 复如下:   一、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故云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设在各地、州、市、县的办 事处,其应税劳务收入应就地缴纳营业税。   二、1994年度内云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设在各地办事处长话收入,由该公司 计费中心按实际发生的收入额,返给各地、州邮电局,由当地邮电局就地缴纳营业税。 其它收入,由总公司统一在昆明缴纳营业税。   三、从1995年1月1日起,云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办事处的营业收入,除 长话收入由当地邮电部门缴纳外,其他收入由公司财务部书面通知各办事处,据此就 地缴纳营业税。目前暂采取按月预交,按季清算的办法计算缴纳。   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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