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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字[1994]26号颁布时间:1994-11-03

     1994年11月3日 云地税发字[1994]2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不少地、州反映,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所属自营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施工 是否征收营业税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全国营业税培训会议精神,现对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营施工单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施工单位以取得工资的形式为本施工单位施工,且所 施工的工程属本施工单位自用工程的,不征建筑业营业税,为本施工单位施工,但帐 务上作销售处理以及施工单位为其所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施工,应按规定征收 建筑业营业税。   二、关于制作匾、牌、碑等适用税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代客制作名片、锦旗,镌刻图章、匾、牌、碑以及从事绘画、雕塑、书法 等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仅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工商 企业兼营上述业务的,在帐务上必须单独核算,如实缴纳营业税。   三、关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 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除科研单位转让技术、个人转让著作权按规 定免征营业税外,均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技术出口不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征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人民)银行的准备金、保险公司按规定存入各专业银行的款 项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国银行将外汇转存到国外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个人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预收定金视同销售实现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纳税人转让土 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 天”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定金形式的,所收取的 预收定金视为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六、关于医院开展美容业务的征税问题   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美容业务免征营业税;医院单独设立美容部门开展的美 容业务,须单独核算,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依5%的税率如实缴纳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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