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字[1994]26号颁布时间:1994-11-03
1994年11月3日 云地税发字[1994]2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不少地、州反映,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所属自营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施工
是否征收营业税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全国营业税培训会议精神,现对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营施工单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施工单位以取得工资的形式为本施工单位施工,且所
施工的工程属本施工单位自用工程的,不征建筑业营业税,为本施工单位施工,但帐
务上作销售处理以及施工单位为其所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施工,应按规定征收
建筑业营业税。
二、关于制作匾、牌、碑等适用税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代客制作名片、锦旗,镌刻图章、匾、牌、碑以及从事绘画、雕塑、书法
等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仅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工商
企业兼营上述业务的,在帐务上必须单独核算,如实缴纳营业税。
三、关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
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除科研单位转让技术、个人转让著作权按规
定免征营业税外,均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技术出口不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征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人民)银行的准备金、保险公司按规定存入各专业银行的款
项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国银行将外汇转存到国外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个人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预收定金视同销售实现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纳税人转让土
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
天”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定金形式的,所收取的
预收定金视为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六、关于医院开展美容业务的征税问题
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美容业务免征营业税;医院单独设立美容部门开展的美
容业务,须单独核算,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依5%的税率如实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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