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5]062号颁布时间:1995-03-17
1995年3月17日 云地税发[1995]06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06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农经站从事资金融通征收营业
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农经站从事资金融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应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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