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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94)财税字第10号颁布时间:1994-05-30

     1994年5月30日 (94)财税字第10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 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粮食复制品的具体品种范围为:切面、馄饨皮、饺子皮、米线、卷粉、饵丝、 饵块、年糕、吊浆面、元宵粉、食米粉、豆腐、豌豆粉、棕子、粉丝等。各地还需要 增列的品种,由各地、州、市税务局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二、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固定资产。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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