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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征免税问题的复函

云地税发[1995]071号颁布时间:1995-03-20

     1995年3月20日 云地税发[1995]071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要求继续执行〈公路交通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免征税费的函》 (云交财[1994]911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税收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公路交通建设基金”是否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收取的价 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为此,我局已 以云地税一字[1994]12号通知明确:对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交通建设基金”, 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作为计税营业额的组成部分一并征收“交通运输业”的营 业税,不得从计税营业收入中扣除。   二、关于“车辆通行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按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凡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范围内的应 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照章缴纳营业税。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 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5]6号)重申:对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过洞费 等)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按“服务业”依 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据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4]65号文关于省交通系统在1995年底以前 仍按现行办法继续实行行业包干的规定,对交通系统收取的“公路交通建设基金”和 “车辆通行费”可在1995年底以前仍纳入企业大包干范围,暂缓征收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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