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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修订《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1]45号颁布时间:2001-09-03

     2001年9月3日 云地税发[2001]45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大理、个旧市 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于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 [1998]9号)文件规定,营业税起征点也已从500元提高到800元,因此, 原《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行云地 税发[1997]3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些条款与现行税法和政策的 规定出现了不相衔接的地方,为体现政策法规的公平性、合理性,依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印发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精神,经研究, 现对原《办法》中的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原《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按期缴纳营业税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为 月营业额500元”改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800元”。   二、原《办法》第十六条“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纳费额2‰的滞纳金”改为 “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纳费额0.5‰的滞纳金”。   三、原《办法》第十六条“不据实申报、造成少缴费的,处以少缴费金额两倍以 下罚款;拒不缴纳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费额,并处以拒缴费额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改为“不进行申报或不据实申报,不缴或者少缴费的,由主管 地税机关追缴欠缴的费、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拒不缴费的,除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费、滞纳金外,并处拒缴费 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请依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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