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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湾电站工程建设期间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2001]27号颁布时间:2001-12-27

     2001年12月27日 云地税征字[2001]27号 大理州地方税务局、临沧行署地方税务局:   关于小湾电站建设期间税收征管问题,省局收到临沧地区地方税务局临行地税发 [2001]33号和大理州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发[2001]42号请示后,派工 作组深入工程建设现场实地作了调查了解,依据现行税法,本着方便税收征管,保证 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对小湾电站建设期间的地方税收管理 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小湾电站分布在两县境内的工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由凤庆、 南涧两县地方税务局分别对在各自境内的工程进行征收管理。税款征收入库后,两县 之间不再进行分配。   (二)对跨江建设的大坝、公路永久桥梁等工程,根据原云南省税务局云税流字 [1994]13号通知中“跨地(州、市)工程的征收机关由省主管税务机关确 定”的规定,为方便税收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由凤庆、南涧两县分别 负责征收管理,即施工企业驻在哪个县境内,该施工企业应纳的营业税及随征的城建 税和教育费附加就由哪个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征税款入库后,按省政府确 定的分配比例在两县之间相互及时划拨。   (三)按上述原则划分征管范围后,若出现特殊情况(如同一施工企业分驻两 岸)由大理州、临沧行政公署地方税务局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意见不一致,再报省 局确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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