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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审批权限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2001]15号颁布时间:2001-07-10

     2001年7月10日 云地税征字[2001]1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 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云南省行政事业 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票[2001]7号),现就我省地税 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按照现行税务管理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云南 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的审批工作。   3.本通知自接文之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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