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4日 云国税发字[1994]第005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
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对今年1-7月份已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云税流字(1994)
42号文件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应缴纳增值税(营业
税)的,不再补缴;按本通知规定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已缴纳了增值税(营业税)
的企业,可按实际入库数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给企业。
各地对民政福利企业1-7月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返还情况(户数、金额
等)要进认真清理统计,并于8月底前将清理统计结果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
税务局。
二、各地对今年8月份以后按本通知规定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
实际退税返还情况(户数、金额等)应按月统计,并于次月20日前书面分别报省国
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三、原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云税流字(1994)42号通知对民政
福利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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