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勤工俭学征免税问题的复函
云地税发[1995]073号颁布时间:1995-03-23
1995年3月23日 云地税发[1995]073号
省教委:
你委云教备字(94)第014号《关于请求继续给予中小学勤工俭学税收优惠
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新税制实施前,原云南省税务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的
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发了(89)云税四字第107号文件,对中小学勤工
俭学作了若干税收优惠规定,扶持了我省中小学勤工俭学事业的发展,解决了一部分
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新税制实施后,按现行税法规定,校办企业从1994年1月
1日起均应依法缴纳各项税收。为做好新老税制的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以财税字(94)003号文明确:校办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继续享受原来的流
转税优惠政策。据此,原省税务局与省财政厅联合以云税流字(1994)042号
文件规定:我省校办企业继续享受原省税务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以附件形式列
举了具体的优惠政策条款。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
总局又以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以云国税发字
[1994]004号文转发)对校办企业的范围和优惠政策作了具体明确。现在执
行的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比原省税务局制定的优惠政策窄。但由于税改后在营业税
方面,除全国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各级政府和任何部门都无权制定减免税政策。
因此,对我省勤工俭学的营业税、所得税优惠政策仍应按云国税发字(1994)
004号和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4]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
题,我们将及时向上级反映,争取得到妥善解决。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