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4日 云国税发字[1994]第00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今年1-7月份已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云税流字(1994)42号通
知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不再补
缴;按本通知规定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已缴纳了增值税(营业税)的校办企业,由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入库数退还给企业。
二、各地对今年1-7月份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返还情况(户数、
金额等)要认真进行清理统计,并于8月底前分别将清理统计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三、各地对今年8月份以后按本通知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实际退税返
还情况(户数、金额等)应按月统计,并于次月20日前书面分别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四、原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云税流字(1994)42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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