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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218号颁布时间:2004-10-21

     2004年10月21日 渝国税发[2004]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 [2004]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 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增失控发票数据采集流程   (一)各区县(市)局征收管理部门应于发现失控发票当日认真调查核实纳税人 (包括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失控发票的基本情况,以及失控发票的 代码、号码和数量,并于当日向发票发售岗位和税政部门提供失控发票详细书面调查 材料和“失控发票明细清单”(样张附后)。征收管理部门经核实报送的失控发票代 码、号码和数量不得发生错漏。   (二)发票发售岗位根据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的失控发票书面调查材料、“失控发 票明细清单”以及失控发票类别,于收到当日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发售管理/失控 发票登记”模块下根据失控发票类别分别按“正常企业失控发票”、“非正常企业失 控发票”或“失控发票手工录入”进行登记录入处理(具体功能及录入方法详见《防 伪税控网络版对失控发票管理的新增功能说明》),在登记后应再次对录入的企业名 称、税务识别号、发票代码、起号和止号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再行“确认”。 不得错录和漏录。   (三)税政部门根据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的失控发票书面材料、“失控发票明细清 单”以及失控发票类别,于收到当日进行复核,确保相关数据准确无误,并于当日在 发票发售子系统中进行查询,发现错录问题应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由市局向总局书 面申请撤消,同时税政部门通知发票发售岗位按正确数据进行录入。   税政部门利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查询统计/失控发票登记查询”功能查询本单 位新增的失控发票信息,对规定时间内未上传的数据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解决。   税政部门每日利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查询统计/本省失控发票信息查询”功能 确认本单位失控发票与总局下发的本单位失控发票电子数据信息是否一致。若信息不 一致,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解决。   三、双向比对时对失控发票的处理   (一)方案一。主要是针对网络版防伪税控系统按各基层税务所设置代码,由各 基层税务所运用认证系统对所辖纳税人申报专用发票抵扣联在认证时或认证后(在认 证子系统中利用“查询统计/失控发票双向比对结果查询”模块查询“认证后失控发 票”,下同)发现的失控发票的处理。   各基层税务所对所辖纳税人申报专用发票认证时或认证后发现的失控发票,由认 证岗位人员按照总局通知中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处理。   (二)方案二。主要是针对各区县(市)局统一由办税大厅运用认证系统对所辖 纳税人申报专用发票抵扣联在认证时或认证后发现失控发票的处理。   1.认证岗位人员在认证时发现系统提示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的,应 按照《通知》中第三条第七款第一项规定处理。   2.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 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系统将认证结果记录为“认证后失控 发票”。办税大厅确定1名认证岗位人员,负责每日通过认证系统查询认证结果记录 为“认证后失控发票”数据,并将“认证后失控发票”数据按所辖税务所进行分拣, 于当日通知所辖税务所,并做好记录。   所辖税务所管理员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并于 扣留纸质发票、追回已抵扣税款后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交办税大厅认证岗位人员, 做好记录。认证岗位人员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和 “认证后失控发票”生成电子信息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三)方案三。主要是针对虽由各基层税务所认证岗位对纳税人申报专用发票抵 扣联进行认证但在网络版防伪税控系统中统一按办税大厅设置代码的区县(市)局 (即同城认证方式),对认证时或认证后发现的失控发票的处理,请比照方案二执行。   四、为了确保我市失控发票认证比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各区县(市)局务必对 失控发票数据及时、准确提供和录入,杜绝错漏现象,凡提供错漏或错录,漏录数据 的,各区县(市)局应严格考核和严肃处理,市局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五、为了保证稽核系统比对的准确性,2004年9月份稽核系统数据比对后至 2004年10月底前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请各区县(市)局按规定时间在稽核系 统和网络版防伪税控系统中同时进行采集和传输。2004年10月份以后发生的失 控发票数据只在网络版防伪税控系统中采集和传输。   六、各区县(市)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认证时或认证后发现的每笔失控发 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拖办或不办。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培训工 作。   七、关于走逃户数据上报工作。各区县(市)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 37号)要求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连同其已领购但未向税务机 关抄报税或已抄报税但未缴纳增值税税款的专用发票信息,于当日上传市局(流转税 处稽核科)。   八、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软件系统安装工作已经完成,系统在 2004年10月15日正式启用。   九、由于数据通过MQ传输的工作每天都要进行,为此,市局要求各单位作好 MQ传输通道的设备备份工作,保证数据传输通畅。各单位应建立设备备份机制,制 定MQ传输通道故障的应急措施。   十、各区县(市)局每月在地市级稽核系统中的“失控、作废发票比对”操作仍 按规定继续进行。 附件:《失控发票明细清单》(样式)(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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