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5日 渝国税发[2004]2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4]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货物运输发票
审核协查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货物运输发票的协查机制的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货物运输发
票比对结果,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对异常票的稽核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增值税、营
业税偷骗税行为,以利于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
觉性。同时,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发票的采集质量,确保货物运
输发票采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关于需协查货物运输发票异常票的分类。根据重庆市货物运输发票的开具和
抵扣情况,将需协查货物运输发票异常票分为本地协查票和异地协查票。
(一)本地协查票。是指受票方和承运方(或代开方)均在本区县(市)范围内,
而国税局无法核实需向本地地税局发起协查的发票。
(二)异地协查票。是指受票方在本区县(市)范围内,承运方(或代开方)在
重庆市其他区县(市)范围内,而国税局无法核实需向其他区县(市)地税局发起协
查的发票。
三、审核检查工作流程
(一)各区县(市)国税局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税政部门分发的异常票
到户逐票进行检查,确定需协查的本地、异地协查票,并分别填制《本地货物运输发
票异常票协查数据移交单》(样张附后,以下简称本地移交单)和《异地货物运输发
票异常票协查数据移交单》(样张附后,以下简称异地移交单),将本地异常票复印
件、本地移交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交各区县(市)国税局税政部门。将异地异常票
复印件、异地移交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交国税局稽查部门。
(二)各区县(市)国税局税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本区县(市)国税局管
理部门交来本地异常票复印件、本地移交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和协查函件送本地地
税局征管部门。
各区县(市)国税局税政部门对地税局征管部门回复的协查资料,在2个工作日
内清分下发各国税局管理部门。
(三)各区县(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区县(市)国税局
管理部门交来的异地异常票复印件、异地移交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向异地地税局稽
查部门发起协查函件。
各区县(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对异地地税局回复的协查函件和异常票存根联复印
件等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清分下发各国税局管理部门。
(四)各区县(市)地税局征管部门收到本地国税局税政部门协查资料后,于2
个工作日内清分下发各地税局管理部门。
各区县(市)地税局征管部门收到本地地税局管理部门交来已检查核实回复的本
地协查异常票存根联复印件、本地移交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和协查回复函件,于2
个工作日内送本地国税局税政部门。
各区县(市)地税局征管部门收到各地税局管理部门和地税局稽查部门交来的已
检查核实回复的异常票协查资料及异地移交单和异常票存根联复印件后,于2个工作
日内反馈给异地国税局稽查部门。
(五)各区县(市)地税局稽查部门收到各区县(市)国税局稽查部门的异地协
查函件后,及时转交地税局征管部门,地税局征管部门收到协查资料后,于2个工作
日内清分下发到相关地税局管理部门。地税局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后,将第三类问题退
地税局征管部门,由地税局征管部门传递给地税局稽查部门。
各区县(市)地税局稽查部门在收到地税局征管部门转来的第三类问题的协查资
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检查核实完毕。
(六)各区县(市)地税局管理部门在收到地税局征管部门转来的协查资料后,
于10个工作日内检查核实完毕。
对本地异常票协查完毕后,将填制的本地移交单、异常票存根联复印件和协查回
复函件交地税局征管部门;对异地异常票协查完毕后,将填制的异地移交单、异常票
存根联复印件和协查回复函件交地税局征管部门。
四、协查业务处理
(一)国税局协查业务处理。国税局对协查回复的发票按以下倩况处理:
1.各区县(市)国税局管理部门根据协查情况,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
第一类和第二类问题进行处理。
2.各区县(市)国税局管理部门对属于第三类问题移交国税稽查局负责查处。
(二)地税局协查业务处理。地税局对异常票按以下情况处理:
1.地税局对收到的协查函件按以下内容进行查实:
(1)确认是否有开票企业,该企业(代开方)是否有需要协查的货物运输发票;
(2)确认货物运输发票的真伪,以及是否为废票或者丢失被盗发票;
(3)查证货物运输发票填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为虚开、头大尾小或阴
阳票;
(4)查证劳务交易是否真实;
(5)查证票款结算是否相符,往来是否一致:
(6)其他(需详细书面说明)。
2.各区县(市)地税局管理部门根据协查情况,按照规定对第一类和第二类问
题进行处理。
3.各区县(市)地税局稽查部门负责查处第三类问题。
五、本通知涉及有关资料均一式3套,管理部门1套、税政部门(或征管部门、
稽查部门)1套、协查方1套。
异常票复印件背面应注明“复印属实”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和税务机关
章。
六、各区县(市)国税、地税局相关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确保各部门、
各岗位和各环节的正常运转。
七、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告市局。
附件:1.本地货物运输发票异常票协查数据移交单(略)
2.异地货物运输发票民法标协查数据移交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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