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5日 渝地税发[2005]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
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企业因全面停产、破产撤消等原因闲置未用的土地在闲置期间可暂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自行扣除并作
相应说明,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全面停产时间原则上必须在
一年以上。
二、各区县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免税土地的
审核管理,要建立动态管理及检查制度,对免税土地及其免税情况要纳入“五税税源
管理系统”,全面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控管。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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