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8日 渝地税发[2005]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从2005年1月1日起,原渝地税发[2003]144号中对下岗失业人员
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按下岗失业人数比例减征税款的政策废止。
2005年1月1日以前按渝地税发[2003]144号文件享受再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不足三年的,剩余的部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定执行至满三年为
止。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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