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3日 渝国税函[2004]4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要求,结合近来我市江北区、渝北区局出现的
犯罪分子利用伪造资料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采取各种手段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
下简称专用发票)后携带专用发票、金税卡、IC卡走逃的案件,为了切实加强对新
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再次开展对新办商贸
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北区、渝北区局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走逃情况的通报
2004年7月初,江北区局辖区“重庆海庆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安仕商贸
有限公司”、“重庆准鑫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铁旗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哈根
达机电设备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5户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携带已领购的专用发票、
金税卡、IC卡走逃;8月初渝北区局辖区“重庆阿尔麦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班
妮商贸有限公司”等2户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携带已领购的专用发票、金税卡、
IC卡走逃。两个局已走逃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存在以下特点:
(一)均为2004年4-6月期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
(二)犯罪嫌疑人在一个地方申办的一般纳税人均为2户以上,疑为有组织的团
伙作案。
(三)申办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如下:
1.重庆海庆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建林,身份证号码为
330325197707211816。
2.重庆安仕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桃英,身份证号码为
321088640125772。
3.重庆准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陶军合,身份证号码为
411121197612085575。
4.重庆铁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海,身份证号码为
140302196901060439。
5.重庆哈根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礼高,身份证号码为
422326700516461。
6.重庆班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良,身份证号码为
330324750212098。
7.重庆阿尔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静,身份证号码为
32090219640114256X。
(四)上述企业均采取在报税期前,利用各种手段套购专用发票后携带已领购的
专用发票、金税卡、IC卡走逃。
1.江北区局的走逃企业套购专用发票的手段为:在报税期前,私刻管理税务所
和管理员的印章,伪造发票准购证后套购发票。
2.渝北区局的走逃企业套购专用发票的手段为:在没有进行报税以前,利用伪
造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到税务机关验旧后套购发票。
各单位必须结合江北区、渝北区局走逃企业的特点对辖区内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
人进行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2003年7月以来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清理整顿的重点和方法
各单位必须重新审核上述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
本、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经营场地等证件、资料,并安排2人以上到
户实地核查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及流向、资金流向等的真实性;同时审核企业纳税
情况是否异常。对月供票量超过实际使用量企业应调减其月供票量。
(一)各单位应将上述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报送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
身份证件信息到公安部门核对其真实性。
(二)实地审核上述企业的运输发票等单据,核实其货物流向的真实性;审核开
户银行对帐单,核实其资金流向的真实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地的,应按规定程序
到开户银行调查资金往来情况。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
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企业法定
代表人、主管财务人员、销售员、采购员、仓储运输人员进行约谈。
四、清理整顿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各单位必须认真开展清理清理整顿工作,对清理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
施保障专用发票和金税卡、IC卡的安全。
(一)清理中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系伪造的,核查人员
应立即书面上报税政管理部门在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发售系统中操作停供专用发票,收
缴已领购未填开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领购簿、金税卡、IC卡等,并立即移交稽查
查处。
(二)清理中发现企业货物流向、资金流向有疑点的,核查人员应立即书面上报
税政管理部门在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发售系统中操作停供专用发票并进行纳税评估。纳
税评估无问题的恢复供应专用发票;纳税评估发现有虚开及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嫌疑的,收缴已领购未填开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领购簿、金税卡、IC卡并立即移
交稽查查处。
(三)对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人员、销售员、采购员、仓储运输人员约谈中发
现企业存在本条第一、二款以外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纳
税评估。纳税评估发现有虚开及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的,收缴已领购未填开
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领购簿、金税卡、IC卡并立即移交稽查查处。
(四)凡经核查企业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与实际情况有出
入的,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凡纳税情况异常的,应进行纳税
评估,评估中发现有虚开及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的,应立即移交稽查查处。
(五)清理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不符合要求的。
2.有虚开专用发票行为的。
3.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4.无规定经营场所的。
五、清理整顿的资料报送
此次清理工作在2004年9月20日前结束。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
清理结束后立即向市局报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统计表”及清理工作的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清理工作的组织、采取的措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户数、发现的
问题、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名单及取消原因、调减月供票的企业名单及调减的票量、
整改措施等内容;核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应立即向市局上报书面材料。
报告采取书面材料和电子信息两种形式上报。电子信息上报地址:
FTP/LZSC/PUBLIC/稽核科/新办商贸一般纳税人清理整顿。联系人:周洪川、胡
韵斌,联系电话:67676838、67676837。
附件: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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