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3日 渝国税发[2004]1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等若
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下简
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的后续管理工作。认真学习、掌握对每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
《通知》规定的步骡、程序进行管理。今后凡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
审批的,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
(二)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和纳税辅
导力度,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要
按《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属实、以及无法提供有效证明资料
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项,税务机关有权作出纳税调整。
(三)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由办税服务厅(室)综合窗口统一编号受理。税务机关
在接受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时应填制接受资料清单(见附表1),注明接受资料时间,
并签名或盖章。对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补
齐相关资料。办税服务厅(室)综合窗口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应及时交予相关
部门审核。各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制定相应工作流程,确定审核办结时限,明确工作职
责。
(四)对企业坏账损失、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以及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
扣除项目,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完毕后,应于20日内将审核情况报送市局备
案。
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下放由区县(市)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税
务机关要严格按照《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90号)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人报送的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审批项
目,应于审批完毕后20日内,将审批文件上报市局备案。
三、保留不变的非许可审批项目的管理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为了加强后续管理工作,便于掌握各地后续管理工作情况,各区县(市)局
应于次年7月10日前,将上年度后续管理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市局(汇总统计表见附
表2)。市局将定期对各区县(市)局各项后续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将后续
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五、《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249号)所
涉及的后续管理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报送资料清单
2.外商投资企业后续管理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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