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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5]104号颁布时间:1995-03-01

     1995年3月1日 重地税发[1995]104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稽查分局:   近据部分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反映、实行新的营业税制后,在征收销售不动产 和建筑业营业税时,有几个问题不够清楚,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房屋开发公司代收(办)费收入征税问题   房屋开发公司销售房屋时,另外用发票或收据向用户收取水、电、气、闭路电视、 铁门等等收入,挂在往来帐上,有的金额交有关部门,有的留有部分差额。根据营业 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对房屋开发公司代收(办)的水、 电、气、闭路电视、铁门等等收入,不管是否有差额,一律并入其营业额,征收销售 不动产营业税。   二、代建(办)房屋征税问题   房屋开发公司承接企、事业单位委托建房,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暂 按服务业中的代理来征收营业税,否则,应按销售不动产的有关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1、委托方必须向当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土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证明 和规划红线图;   2、该项工程开发费用全部由委托方负担,且发票应直开委托方;   3、受托方按照施工造价另外收取5%以内的代建(办)手续费。   三 、关于油田自营施工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   原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051号文规定,“油田的自营施工单位(不 包括管道局所属施工单位)承建本油田地下工程作业(系指地下管网)取得的收入和 石油系统内部施工单位承建本油田勘探开发工程(物化探、钻井、井下作业、试油、 测井、录井)取得的收入,在1993年底以前继续免征营业税。”现免税期满,执 行新的营业税制后,又无新的免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061号“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通知”,应当恢复征收营业税。   四、各地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对过去已征的不退。 注:本文件第三条已经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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