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9日 渝国税发[2003]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第四条第一款《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附相应的“应
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由税政部门拟定。
二、《通知》中第五条第二款,当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属于同款、不同项
级预算科目或不同款、同项级预算科目时,应视同退税进行管理。基层计会部门根据
《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一式三联《调库通知书》(详见附件4,由各
地自行编制打印,市局不作统一印制)。税收会计以《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和《调库通知书》作抵扣业务的帐务处理。
三、在“税网”软件未进行修改之前,凡有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情况发生,必
须进入会计核算,并作录入凭证处理。
附件:调库通知书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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