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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248号颁布时间:2004-10-27

     2004年10月27日 渝地税发[2004]2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 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毗邻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 单位税额标准,适时调整确定本地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发挥好城镇土 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对拟调整税额等级超过市局已审批的等级范围的, 各区县局应将调整方案报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政府报市地税局审批;对拟调 整税额等级未超过市局已审批的等级范围的,各区县局可将方案直接报区县政府审批, 同时报市局备案。   二、严格控制、认真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各区县局要按照总局的要求, 严格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并在年底前对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各类房地 产开发用地以及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 清理检查,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各区县局应将清理检查情况于 12月20日前报市局财产行为税处。   三、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各区县局在对房地产开发转让实施预征管理的同 时,应及时进行转让后的清算,防止预征后未及时清算甚至不清算现象。对故意拖延 项目清算的纳税人,要采取措施,督促其尽快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确保应征税款及 时征收入库,各区县局应制定相应的项目清算管理办法。对旧房和土地转让项目,原 则上不预征,只进行清算,对以前已预征税款,在年底前应予清算,多退少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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