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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21号颁布时间:2004-01-29

     2004年1月29日 渝地税发[2004]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 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 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通知中有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减免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 审批。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 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 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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