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29日 渝地税发[2004]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
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
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通知中有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减免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
审批。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
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
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