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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23号颁布时间:2004-01-30

     2004年1月30日 渝地税发[2004]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3]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铁路系统征收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铁路运输企业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土地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铁路运输企业对外出租房屋取得收入的,房产税依据租金收入计征;土地 使用税则按出租房屋、土地的实际占地面积(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其标明的土地面 积)依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   (二)铁路运输企业向其他应税单位出借房屋未取得收入的,由房屋、土地的实 际使用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 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 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 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 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4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下发后,各区县局要对铁路系统的房产土地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理,逐户 建立基础信息资料,并依照调整后的政策,严格划分征免,对清理出的应税企业做好 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各区县局要将清理出的应税企业名 单在2004年4月30日前报市局财产行为税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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