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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的批复

渝地税函[2002]199号颁布时间:2002-12-18

     2002年12月18日 渝地税函[2002]199号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的请示》(渝经地 税发[2002]99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2001年1月1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 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和原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在重庆 市停止适用的决定》明确规定,1995年6月20日颁布的《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 条例》已失效并即日公布停止执行。因此,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重庆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重地税发[1996]28号)的母体文件已不存在,该文已自动失效。   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 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199号)已明确规定:“享受城 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优惠的‘三资企业’,从2001年7月1日起恢 复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 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192号)执行。”   为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发[2000] 192号文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请你局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 释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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