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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313号颁布时间:2002-12-24

     2002年12月24日 渝地税发[2002]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 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渝府[2002]1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 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中的“河沙”仍暂按《重庆市地 方税务局关于利用河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资源税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 [2000]122号文)执行。但用其他矿产资源(如石粉、山沙等)替代河沙的, 则不在免税范围内,应按其适用税率征税。“粘土”中的“高岭土”、“凹凸棒石粘 土”、“耐火粘土”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资源 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规定的税额执行。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168号文对资源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 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各区县局根据本地实际,在规定幅度范围内 自行确定,并报市局备案。各区县局在确定适用税额时必须充分考虑毗邻地区的情况, 相互间差距不能太大,应大体一致。   三、矿产资源专业性强,各区县局要组织征收人员认真学习《重庆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关于资源税税目的注释》的有关内容,准确理解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 非金属矿原矿的含义,以确保资源税政策的落实。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在我市分布广泛,储藏丰富,税源潜力较大。针对当前其 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征收不力的状况,各区县局要引起高度重视,迅速制定切实可 行的措施,把该收的税款及时征收起来。在征收过程中,各区县局还要向纳税人做好 宣传解释工作,向纳税人说明渝府[2002]168号文是原重府发[1997] 70号文移植来的,没有新增税目,原有税目相对应的适用税额也未作任何改动,没 有增加新的税收负担。   各区县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资源税税目的注释(略)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 税额明细表》的通知      2002年10月14日 渝府[2002]1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重庆 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 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重府发 [1997]70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 税目 税额(元) 课税数量单位 税目 税额(元) 课税数量单位 方解石 1.00 吨 钾 土 1.00 吨 粘土 0.80-1.0O 吨 铝钒土 0.50 吨 页岩 0.35 吨 磷锶矿 3.00 吨 煤矸石 0.20 吨 冰洲石 3.00 吨 砂岩 0.50-1.00 吨 芒 硝 1.00 吨 河砂 0.50-1.00 吨 汞矿 1.00 吨 鹅卵石 0.50-1.00 吨 稀土矿 2.00 吨 矽石(五氧化二硅) 2.00 吨 矿泉水 2.00-3.00 吨 天青石 2.50 吨 地下水(温泉水) 0.50 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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